“家庭影院[2]标准”分别由《家庭影院用环绕声放大器通用规范》和《家庭影院用组合扬声器系统通用规范》两项规范组成。两项规范实施后标志着以前我国家庭影院产品无行业标准的局面结束。
该项标准对家庭影院用环绕声放大器和组合扬声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程序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存储等各方面均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该项标准是根据家庭影院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的,其中有关技术要求参照了其它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家庭影院产品质量考核需要,在技术要求中提出了“频率覆盖范围”、“输出噪声电压”等性能指标,在《家庭影院用环绕声放大器通用规范》中规定了家庭影院系统的定义,明确指出只有由环绕声放大器(或环绕声解码器与多通道声频功率放大器组合)、多个(4个左右)扬声器系统、大屏幕电视(或投影电视)及高质量A/V节目源构成的,具有环绕声影院视听效果的家用视听系统才能称为家庭影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