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贵州省建设厅
文 号:黔建施通(2007)578号
发布日期:2007-12-28
执行日期:2008-3-1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
为加强对我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管理,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确保广大人民群生命健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按规定开展场地、建筑和装饰材料、室内空气等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2008年3月1日前未竣工验收的,应按工程进度,开展场地、建筑和装饰材料、室内空气检测。未经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08年3月1日期间,已开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地区,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贵州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黔建质通[2003]54号)已取得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在2008年6月1日前换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2008年6月1日后,未换证的,其资格自行终止;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不得承接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业务。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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