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制造条件复评
5.1 复评方式
评审结论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6个月)完成整改后,即可与本中心联系商定实施复评。若申请单位评审只存在缺陷项,采用的复评方式一般为文件验证;若申请单位评审存在不符合项,采用的复评方式一般为现场验证。若评审时发现不符合项或缺陷项需整改涉及保密内容时,复评方式必须为现场验证。
5.2 复评项目
针对评审时提出的不符合项、缺陷项进行复评,其它项目不再涉及。
5.3 复评结论
复评时,在申请单位进行整改完成并填写《整改记录》后,由评审人员进行验证并确认完成后,在原《评审报告》续页2中的“评审组评审意见” 栏内填写复评意见,综合办公室根据评审组的复评意见在原《评审报告》续页2中的“评审机构评审结论” 栏内填写复评结论。本中心主任签字批准后盖章。复评报告及记录在收到整改记录或现场评审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评时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评为“具备条件”;否则评为“不具备条件”。综合办公室负责在收到复评报告及记录后的5个工作日内汇总初评和复评的所有上报资料报告受理机构。
联系人:徐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