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规范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条件鉴定评审工作,加强鉴定评审工作中各环节的管理,便于现场评审工作顺利实施及与申请单位沟通,依据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文《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制定本评审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评审指南描述了为取得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申请单位,约请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条件鉴定评审的程序和内容。适用于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条件鉴定评审工作。
三、鉴定评审工作程序
1、申请单位提出约请
申请单位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给本中心可开展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条件鉴定评审的范围(见本指南第五章)提出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约请和/或安装改造维修条件鉴定评审约请。
本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请单位的条件鉴定评审信息,了解申请单位申请受理情况,并请申请单位将已签署受理意见的申请书传真给本中心。现场评审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原件;
2) 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3) 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注:1、由本中心进行的型式试验可不提供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2、安装改造维修条件鉴定评审可不提供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2、接受约请
2.1申请单位约请意向的评审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申请单位约请意向的评审,包括: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已被受理;申请单位约请的评审项目是否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给本中心的评审范围;制造条件评审时,拟评审的产品是否已完成型式试验且结论合格;已完成的型式试验的产品其型号规格与申请书是否无矛盾。
2.2签订评审协议
a) 若评审无异议,本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与申请单位签订制造条件评审协议和/或安装改造维修条件评审协议;
b) 若评审存在问题,则由本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与申请单位沟通,将所有问题解决后,由综合办公室与申请单位签订制造条件鉴定评审协议和/或安装改造维修条件评审协议。
评审协议签订后,综合办公室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和/或《安装改造维修条件鉴定评审细则》,并进行评审前的调查。
联系人:徐荣杰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