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机构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评审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副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所辖的国有事业单位和国家注册的我国性社团组织;
(二)在行政、财务和技术管理上独立于压力管道元件的设计、制造、压力管道安装和使用单位之外,其人员不得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安装及有关营销活动;
(三)应至少配备10名经考核合格并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压力管道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和2名国家注册的质量体系认证审核员。评审员资格、类别和组别应与评审机构从事的工作范围相适应,且每一组别至少有2名评审员;
(四)建立和保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评审工作质量体系,编制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作业指导书、表卡和报告等质量体系文件;
(五)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通讯联络设备、档案资料保管存放条件;
(六)拥有与其评审范围相适应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
(七)具有五年以上的压力管道或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业绩,或三年以上的评审经历;
(八)保守与评审机构工作有关的企业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认可程序
第六条 评审机构认可工作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通告。
第七条 申请从事压力管道评审的单位(简称申请单位),应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一)压力管道评审机构资格认可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二)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评审员简历表;
(三)介绍单位基本情况的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办公场所的位置、面积、办公设施讨旨通讯设备、文件保管设备、文字处理设备等)、部门设备情况、与申请的评审工作有关的工作业绩等;
(四)评审工作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表卡、报告等有关质量体系文件;
(五)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目录;
(六)证明与评审工作相同或相似的工作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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