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步 产品试制
申请制造许可或增项、升级的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进行产品试制。 |
第四步 鉴定评审
约请提交的附加材料: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1份);
2.质量保证手册; 3.试制产品的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复印件) 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重新提出申请。
鉴定评审的接受:
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接受约请或不接受约请的决定。不接受约请的,应在做出决定的同时,退回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
实施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机构将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寄发或传真《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鉴定评审机构一般将从接受约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提出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材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五步 审批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
<>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
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决定材料后:
将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 申请单位的许可证有效期,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算起。
第六步 复查换证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程序与新申请相同。 未在原证书有效期内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单位,需要再次申请制造许可的,按照新申请对待。 进入申请
第七部 许可证变更或延期
许可证变更:
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1个月内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单位变更证明材料。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变更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
第八步 补证与注销
进入补证申请:
·补证与注销获证单位的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补发申请表》,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补证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许可证。获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许可证工本费。
进入注销登记
·获证单位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准备继续从事锅炉制造工作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注销登记表》,到原发证部门进行登记,并交回《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材料不属实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材料属实的,应立即进行登记。 ·获证单位注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可以不履行锅炉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未进行注销登记的,应继续履行锅炉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否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