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向中国船级社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授权对可移动罐柜、各类中型散装容器(包括软包装)进行检验和发证的业务
上海先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代理全国客户向中国船级社UN危险品包装许可证办理咨询
产品:可移动罐柜;中型散装容器(包括软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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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适用本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1.3 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但不包括: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类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产品不适用本细则。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范围及产品单元见表1。
表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
序号 |
产品小类 |
产品单元 |
级别、类别或规格 |
1 |
金属桶 |
钢桶 |
闭口Ⅰ级、闭口Ⅱ级、闭口Ⅲ级
全开口Ⅰ级、全开口Ⅱ级、全开口Ⅲ级 |
黄磷包装钢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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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碱钢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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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性使用电石包装钢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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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提桶 |
Ⅰ级、Ⅱ级、Ⅲ级 |
方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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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属罐 |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 |
Ⅰ级、Ⅱ级 |
方罐与扁圆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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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雾罐 |
25.4mm口径,铁罐
25.4mm口径,铝罐 |
气雾剂阀门 |
Φ25.4mm |
3 |
复合包装 |
钢塑复合桶 |
Ⅰ类、Ⅱ类、Ⅲ类 |
4 |
塑料包装 |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罐) |
B型Ⅰ类、B型Ⅱ类、B型Ⅲ类
K型Ⅰ类、K型Ⅱ类、K型Ⅲ类 |
聚乙烯吹塑桶 |
小口径Ⅰ类、小口径Ⅱ类、小口径Ⅲ类
大口径Ⅰ类、大口径Ⅱ类、大口径Ⅲ类 |
塑料编织袋 |
载重60kg以下 |
复合塑料编织袋 |
载重60kg以下 |
集装袋 |
载重500~3000kg |
钙塑瓦楞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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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罐体 |
车载钢罐体 |
不小于500L |
车载铝罐体 |
不小于500L |
车载玻璃钢罐体 |
不小于500L |
配车用钢罐体 |
不小于500L |
配车用铝罐体 |
不小于500L |
配车用玻璃钢罐体 |
不小于500L |
储存用钢罐体 |
不小于500L |
储存用铝罐体 |
不小于500L |
储存用玻璃钢罐体 |
不小于500L |
储存用塑料罐体 |
大于220L |
6 |
纸容器 |
瓦楞纸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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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瓦楞纸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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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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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木容器 |
木箱(胶合板箱、纤维板箱) |
Ⅰ类、Ⅱ类、Ⅲ类 |
木琵琶桶 |
Ⅰ类、Ⅱ类、Ⅲ类 |
胶合板桶 |
Ⅰ类、Ⅱ类、Ⅲ类 |
8 |
玻璃容器 |
玻璃瓶 |
农药乳油类、化学试剂类 |
注:(1)按产品标准分级或分类的产品单元,如企业取得Ⅰ级(或Ⅰ类)生产许可证的可以生产Ⅰ、Ⅱ、Ⅲ级(或Ⅰ、Ⅱ、Ⅲ类)产品,取得Ⅱ级(或Ⅱ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Ⅱ、Ⅲ级(或Ⅱ、Ⅲ类)产品, 取得Ⅲ级(或Ⅲ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Ⅲ级(或Ⅲ类)产品。盛装Ⅲ类危险品的工业用薄钢板圆罐必须按Ⅱ级要求申证。
(2)对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集装袋的取证企业,如编织布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编织布外购;对聚乙烯吹塑桶生产企业,如只生产端手结构的桶,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 只生产端手结构;对纸箱的取证企业,如纸板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纸板外购。
(3)车载罐体指: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性连接的罐体。
(4)配车用罐体指:未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固定在一起出厂的车载用罐体。
(5)对车载罐体的取证企业,如配车用罐体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配车用罐体外购。而且提供方必须是取得危包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取得车载罐体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配车用罐体外购的除外)可以生产配车用罐体。
(6)对钢制衬里(衬塑或衬胶等)罐体按钢罐体单元申证。
(7)已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如要生产常压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仍须申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
(8)储存用罐体不包括:加油站埋地油罐、油库(包括加油站)地面储罐、反应装置储罐和需要现场制造安装的大型储罐。
(9)储存用塑料罐体的材质为:硬聚氯乙烯层压板或改性聚丙烯层压板。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并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危包审查部)设在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