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租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条 租车期限 甲方将 牌车 辆,车牌号码 从 年 月 日
时起交付给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 时止收回,租赁期共 年 个月
天 时,交付地点: 第二条:租金、定金标准及交付期限 1.每天(月)租金 元,
共计人民币 元,乙方于接收车辆时向甲方付清。
2.乙方按车辆价格总额的 %,即 元,向甲方交保证定金,于接收车辆时付清。
3.乙方租车在三个月以上的,每月按签订合同规定日期向甲方预付下月租金。
逾期交付租金,应按超时天数,向甲方交纳租金的 %的违约金。
4.乙方所租汽车,每天(按24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 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加收 元;
超出 小时按半天计费,超出 小时按全天计费。
第三条: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2.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
3.负责车辆的二级维护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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