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关于研修生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关于引进纯劳务的法律规定 日本的入境管理法详细规定了可以进入日本的各类人员,其中并不包括单纯劳动者和非熟练工人。也就是说,日本法律不允许企业或团体接收那些不需要特别技术的单纯劳动者。日本的劳务市场尚未开放。 (二)、 日本接收外国研修生的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日本的法律规定,日本接收外国研修生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培养人才,加强国际经济合作。研修生通过在日本的研修,学习和掌握日本企业的技术、技能、知识和管理经验,回国后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贡献。从这一意义上讲,日本把研修生称为“产业留学生”。 研修生原则上在赴日之前必须已具备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赴日后必须从事和所学专业有关的研修,回国后必须从事和在日本学到的技术知识相关的工作。 日本企业接收外国研修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合资企业或贸易伙伴接收;一种是通过商工会议所等团体接收。大企业一般采取种做法,数量不多。大量没有海外交易关系的中小企业一般采取第二种做法。 1、取得研修资格的条件 入境管理法把“研修”这一居留资格,即在日居住、停留资格定义为“由日本政府或民间机构接收的以学习技术、技能和知识为目的的活动”。根据入境管理法的规定,要取得在日本的“研修”居留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目的是为了学习在自己国家不能学到或难以学到的技术等; (2)、研修生对将要在日本研修的领域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3)、回国后确实把在日学到的技术应用到相关工作中。 在具备了上述条件后,还应提交具体的在日研修企业,研修工种等资料,由研修生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签订研修合同便可进入日本研修。 2、研修生的性质 日本法律规定,研修生是具有一定学员性质的,不能算作劳动者,其工作只算作企业内学习,而非工人,因此不适用劳动法、税法、劳动者事故补偿保险等与劳动者有关的法律。研修生不能从事“资格外活动”,也没有工资,只由接收单位支付“研修津贴”,即基本生活费用。 3、研修活动范围 研修生进入日本研修后,必须按所签合同在固定企业的固定工种进行研修,不得根据自己的好恶更改研修企业或放弃研修,否则有可能根据入境管理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4、接收研修生的单位 根据1990年8月17日日本法务省公布的告示第246号和247号规定,可以接收研修生的单位有: (1)、商工会议所和商工会; (2)、事业协同组合、事业协同小组合、火灾共助协同组合、信用协同组合、企业组合、协作组合、商工组合、商工组合联合会等中小企业团体; (3)、农业协同组合、财团法人、社团法人、社团性质的职业训练法人等。 其中,规模、影响的团体为“日本国际研修协力机构(JITCO)”。该机构成立于1991年,是由法务省、外务省、通产省、劳动省和建设省5个政府机关共同管理的财团法人,主要负责健全、扩大、发展以民间为主体的外国研修生接收工作;根据政府法令和在政府的指导下,完善民间研修生接收体制;对接收企业、团体予以综合性支援和服务。目前通过该机构接收的外国研修生约占日本接收研修生总数的一半左右。 不能接收研修生的单位有渔业协同组合、水产加工协同组合、生活协同组合、森林组合、商店街振兴组合、环境卫生及相同行业组合、内航海运组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任意团体等。但上述组合如果是由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出资运营的单位,也有可能接收研修生。 以上可以看出,日本中小企业接收研修生须通过有关团体。 日本法律对研修生派遣机构没有特别规定。 5、对研修生接收团体的有关规定 (1)、确保拥有研修生住宿设施。 (2)、确保研修生的研修设施。 (3)、接收的研修生数量必须控制在接收单位从业人员的1/20以内。 (4)、必须设置专门的研修生活指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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