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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测量仪器
发布日期:2011-01-25

        根据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与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连云港测量仪器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2010 年 1 月26 日就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第100130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的要求,本所于2010 年4 月20 日就该反馈意见中有关法律问题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连云港测量仪器根据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提出的补充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于2010 年 5 月 11 日就该补充反馈意见中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中国证监会受理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申请文件并进行审核期间

  (以下简称“在会审核期间”),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情况会随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发生动态变化,本所律师除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有关要求进行专项核查外,还对发行人情况进行了补充尽职调查,并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就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是否仍符合创业板发行条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构成《法律意见书》的组成部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3-3-1-3-1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连云港测量仪器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会审核期间,发行人根据有关政策精神,对募集资金投资方案进行了调整,并履行了如下批准程序:

  2010 年4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2010 年第十次临时董事会,同意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方案进行调整;

  2010 年 6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方案进行的调整。

  连云港测量仪器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会审核期间,发行人通过了2009 年度工商年检,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会审核期间,发行人持续盈利,净资产不断增加,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发行上市实质条件方面的重大不利变化。

  连云港测量仪器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3-3-1-3-2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认为,有关发行人设立情况的信息为客观历史信息,不会随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确认,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本所律师在该部分所发表的意见审慎、适当。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会审核期间,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独立性。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会审核期间,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连云港测量仪器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具备担任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其所持股份真实、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会审核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发行人两个全资子公司――中海达测绘和华星定位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方面也未发生变动,发行人持有上述两公司的 100%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连云港测量仪器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股权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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