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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材木托是不是木质包装
发布日期:2011-05-08

集成材木托是不是木质包装

检验检疫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企业对集成材制成的包装物是不是木质包装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核心提示]

    木质包装是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货物包装材料,可传带松材线虫、天牛等多种检疫性有害生物。

    目前,各国对木质包装检疫要求日趋严格,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严格的检疫措施,对不符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国际标准规定的木质包装,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甚至连同货物一起退运等严厉措施。

    进口商品木质包装报检中,货物有木质包装而在报检时申报为“无木质包装”的现象一直较为普遍,进口企业常常因此受到处罚,同时,也增加了疫情传入风险。检验检疫部门虽然开展了经常性宣传,但多年来情况依然没有好转。

    据统计,在大榭检验检疫局2007年的97件行政处罚案件中,“有木报无木”的行政处罚就有91件;2008年行政处罚案件130件,同类案件有125件;2009年行政处罚案件137件,木质包装处罚128件;今年季度以来又有25件此类案件。三年多来,因“有木报无木”受处罚的案件369件,占案件总量超过90%。

    此类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内收货人与国外发货人沟通不及时,收货人或代理人往往不知道发来的货物是否有了木质包装,加上发货人对我国木质包装的定义还存有疑虑,其提供给国内收货人的信息有时不够准确,收货人报检时申报为“无木”。

    近日,大榭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一批货物的包装中,检出“集成材”制成的木托。因该批货物申报为无木质包装,且木托上没有IPPC专用处理标识,检验检疫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批货物收货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对木托进行了检疫处理。

    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发现,企业对集成材制成的包装物是不是木质包装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国家质检总局《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对进境木质包装做出这样的定义: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毫米的木质材料。

    此案中,国外发货企业坚持认为集成材属于人工合成板材,和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性质类似,不属于木质包装。而实际上,集成材是由实体木材的短小料用胶合剂胶合而成,其每块组成部分厚度均大于6毫米,首先从结构上符合木质包装定义。

    其次,集成材和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虽然都是人工加工而成,但是由于原材料和加工工艺的不同,其各自的特性也不同。从植物防疫角度看,集成材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改变木材的结构和特点,和原木一样是一种天然基材,仍有携带疫情的风险,所以必须按照天然原木制成木质包装的标准进行检疫管理。而胶合板、刨花板和纤维板一般是用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非天然基材用粘合剂经过人工合成或高温高压制成,加工过程已完全消除了携带疫情的风险,因此可以不认作木质包装进行检疫管理。

    第三,集成材加工预处理与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要求是不相符的。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的方法和过程规定,采用热处理方式时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作用30分钟以上;采用溴甲烷熏蒸处理,其处理温度、药物剂量、药物浓度和处理时间也有明确规定。检疫除害处理完成后必须施加规定样式的IPPC专用处理标识。而集成材加工过程采用的烘干和药物处理,目的是为了将木材中的水分及油分烘出,以防止木材开裂变形,使产品具有一定的防腐、防虫性,其预处理的烘干工艺要求保留部分水分,以免影响产品质量,所以集成材的干燥效果达不到检疫除害要求。药物处理使用的药剂也不是检疫除害处理采用的溴甲烷。

    由此可见,集成材和木质包装在处理方式的目的、过程方法和处理效果上都是不同的,两者不能互相替代,所以集成材的预处理并不能消除疫情携带风险。

    检验检疫部门建议国内企业:在外贸过程中涉及集成材木质包装时,须要求国外企业按要求对木质包装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处理标识。同时,国内收货企业应向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有木质包装”报检,以免货物到港后产生额外的费用,影响进口企业诚信度。另外,集成材虽然实现了小材大用,劣材优用,尤其是集成材在抗拉和抗压等物理力学性能方面和材料质量均匀化方面均优于实体木材,但是与实体木材相比,集成材出材率低,产品的成本高,所以,将集成材用于进出口货物的包装、铺垫并不具有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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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成材即胶合木(Glued Laminat?鄄ed Timber 简称Glulam),由实体木材的短小料用胶合剂胶合制造成要求的规格尺寸和形状,做到小材大用,劣材优用,集成材用料在胶合前剔除节子、腐朽等木材缺陷,预先将板材进行干燥和药物处理,这样既保留了天然木材的材质感,外表美观,又使材料具有一定的防腐性和防虫性。

    ① 出口企业使用的集成材木质包装

    ② 绥芬河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对出口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③ 大榭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对出口商品的木质包装进行取样

    ④ 义乌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木制工艺包装礼品企业现场指导

    周 聪 丁洪涛 孙逢祥 贾 英 徐晓鸥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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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管理迈上新台阶

    为促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近年来,吉林检验检疫局在这方面加大了监管力度。

    该局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第69号令即《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由认可的标识加施企业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统一标识,对标识加施企业采取生产、除害处理、加标和销售实施源头监管及出口前抽查检疫相结合的检验检疫模式,多措并举严防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传出。2009年经该局检疫监管除害处理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共计81.35万件,未有出现过任何质量问题。

    该局在全省认可了46家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企业(简称热处理标识加施资格企业),保证了新规定实施后出口木质包装的处理和加标需要,并通过各种媒体向出口商、使用企业宣传木质包装检疫政策,促使出口商购买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为合法守信的热处理标识加施企业和木质包装使用企业营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从源头保证了出境木质包装的质量和安全。

    对热处理标识加施资格企业的除害处理监管工作做细做实,确保生产作业安全,除害处理到位。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热处理温度、时间等检测数据及填写记录的抽查监测,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要求企业每月向检验检疫部门上报木质包装的处理、销售和使用情况。

    强调标识由专人管理和使用,并建立记录、档案。加施标识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加施的标识要清晰,容易辨认。严格杜绝利用标识弄虚作假,使未经处理的木质包装出口。一旦发现问题,即刻取消热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资格,并追究责任。

    要求热处理标识加施资格企业不断完善热处理设施,改善木质包装热处理和生产加工条件,并严格对成品库的防疫管理和环境防疫控制,处理过的木质包装原料及包装要分别存放在指定的场所。严防内销和出口的木质包装混淆或交叉感染。热处理标识加施资格企业原则上不再处理其他企业提供的木板、木方等木质包装原材料和木质包装,如有特殊情况,要提出申请,经检验检疫部门考核,制定相应的检疫监管措施后,才能进行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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