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环境恢复立法的建议
首先,制定“生态环境恢复促进法”,该法应以生态环境恢复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生态环境恢复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宣示性、倡导性规范为主要,以鼓励生态环境恢复行为为立法宗旨,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其次,在相关立法中加入促进生态环境恢复的内容,对有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活动都应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畴,将“预防和治理措施”转换为“预防和生态环境恢复措施”,建立与环境影响评价失当相关的补救机制;
再次,完善生态环境恢复相关法律制度,如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的形式应多元化,保证金罚没后直接转入生态环境恢复专用资金账户,通过生态环境恢复项目招投标的方式,确保将其用于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最后,协调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与行政许可制度,建议将审查是否缴纳生态恢复保证金作为颁发相关行政许可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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