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环境恢复立法理论基础的构建
生态环境恢复必须以承认生态环境的价值为前提,通过对已经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补、改善,恢复其原初的生态结构和基本生态功能,从而促使生态环境恢复持续发展能力。生态环境恢复理念反映了对生态环境的尊重,生态环境恢复立法应该为生态环境恢复提供制度保障,体现出对生态正义的追求,彰显生态正义的理念。
缓解生态环境危机的基本生态目标是恢复生态环境系统内部的动态平衡,恢复并维持生态秩序。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包括法律在内的多种规范体系共同发生作用。未来的生态环境恢复立法应当以恢复已经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为主要立法取向,通过对遭到破坏而退化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从而使非常态的生态秩序得到恢复。
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生态环境的生产和再生产,而生态环境再生产需要环境立法做支撑,特别是生态环境恢复立法做保障。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有赖于生态环境恢复立法提供法制保障。细言之,我们应该从生态正义、生态秩序、生态安全上下功夫,从而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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