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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恢复立法亟待加强
发布日期:2011-07-14

 

 我国生态环境恢复立法亟待加强

      近一两个月来,随着南方几大主要湖泊水系诸如鄱阳湖、洞庭湖的大面积干涸,这一现象是数十年甚至上百年没有遭遇到的情形,牵动了每一个民众的心。

      虽然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我国生态环境恶化已然成为世界上最为突出的地区之一。如何改变这种现状,重塑生态环境平衡,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在生态环境恢复立法方面所面临的当务之急。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和颁布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恢复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比如针对以土地复垦为代表的土地生态环境恢复事项,针对湿地生态环境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恢复事项,针对草场和森林生态环境的恢复事项。但我国现行生态环境恢复立法仍存在诸多不足:首先,立法理念有偏差,现行环境立法重生态环境破坏的事前预防,轻生态环境破坏的事后恢复;其次,立法目标错位,就已经被破坏了的生态环境而言,无论是加以保护,还是采取措施促进其得以改善,其实都不能使其恢复到被破坏前的状态。

      与传统环境立法不同,生态环境恢复立法更强调对已被破坏了的生态环境进行事后补救。在我国现行环境立法中,注重事前预防及事后惩戒的专门环境立法已经非常多见,但是在系统性生态环境恢复方面的立法却存在很大不足,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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