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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特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1-03-04

一、 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申请资格: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技术密集型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出口供货额必
须达到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性企业年出口供货额达到100万美元。
审批程序:生产企业向上海市外经贸委和上海市经委提出申请,经“两委”共同审查后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贸委,国家
经贸委向外经贸部推荐,外经贸部批复。

二、 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申请资格: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和地方所属的副厅(局)级以上科研院所只要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其它科研院所年
销售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省级科委认定的开发型
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审批程序: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向市外经贸委和市科委提出申请,“两委”审核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
部推荐,外经贸部审批。

三、商业、物资、连锁经营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申请资格: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
人民币以上,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锁经营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审批程序:企业向市外经贸委、市经委、市商委提出申请,我市“三委”会签后向国家内贸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国家内贸
局初审后告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审查后向外经贸部推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复。

四、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企业概况表;
3.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商业物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商业、物资企业前两年经营情况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统计部门原始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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