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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条件
发布日期:2011-08-08

    办理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时,要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在200210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该细则还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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