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退还非法占用2800.00平方米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16.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2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仟圆整(¥56000.00元)。
2011-10-24 来源: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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