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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须知
发布日期:2013-08-22

贵阳市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须知 
章、概述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章、需要提供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如果您有下列情形,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1、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合伙企业需提供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需要报送的表格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第四章、我们的承诺
 
    如果您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如您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需要进行核查的,经核实符合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五章、温馨提示
 
    1、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帐簿及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不能依法建立复式帐或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定期定额征收的申请。
 
    2、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存款账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纳税申报、领购****、变更登记等涉税事项。
 
    第六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芾戆旆ā返谑酢⒌谑奶酢⒌谑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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