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7月,小郭大学毕业后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小郭工作努力,1年后,公司选送他到上海某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前,公司与小郭签订了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出资对小郭进行为期1年的专业培训,小郭在培训结束后为公司服务5年,如果提前解除合同,小郭应当承担违约金5万元。在上海培训后小郭即回到北京公司工作。2008年7月,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小郭提出不再续签。公司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期届满,但是双方培训协议还没有到期,小郭应当续签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否则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而小郭认为,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无权强迫;另外,培训协议是从属于劳动合同的,现在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培训协议也应随之终止。因此,自己没有违约,不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为此产生了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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