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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0-11-19

?案例: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后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时间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实践中,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培训协议中,服务期一般会约定到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为止,但是,也经常会出现约定的服务期限短于或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况。服务期限不同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关系及服务期的违约责任如何处理,这是用人单位经常遇到的棘手问题。

??? 2003年7月,小郭大学毕业后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小郭工作努力,1年后,公司选送他到上海某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前,公司与小郭签订了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出资对小郭进行为期1年的专业培训,小郭在培训结束后为公司服务5年,如果提前解除合同,小郭应当承担违约金5万元。在上海培训后小郭即回到北京公司工作。2008年7月,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小郭提出不再续签。公司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期届满,但是双方培训协议还没有到期,小郭应当续签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否则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而小郭认为,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无权强迫;另外,培训协议是从属于劳动合同的,现在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培训协议也应随之终止。因此,自己没有违约,不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为此产生了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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