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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瓶包装|成都塑料瓶包装-塑料瓶包装制品QS审核细则
发布日期:2010-12-01

塑料瓶包装|成都塑料瓶包装-塑料瓶包装制品QS审核细则

    专业委员会对食品包装材料通则、细则的补充解释
  1.序号主题条款号相关条款内容解释(修改)内容1《通则》企业提交申请材料3.1.2条补充:企业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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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营业执照复印件允许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时,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覆盖所生产的食品,对自产自用的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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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放宽对环保证明的要求,以下几种均可以:(1)环保部门在环评报告基础上作的对企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意见和建厂后的验收意见;(2)排污许可证和噪声复合要求的证明;(3)环境监测报告。
  4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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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型式检验报告可由企业自行完成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完成,但必须是同一批次产品,即所有项目在一份报告书中体现。
  (2)如果企业在核查现场不能提供型式检验报告,核查组继续实地核查工作,但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型式检验报告,否则视为上报材料不全。
  5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必须说明影响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内容,其他一目了然的内容可以简化,但是不得因其说明书或标签的简化而对用户造成不便或伤害。
  6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据相应的产品细则规定批批检验。
  由总局指定的8家发证检验机构对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批批检验。“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包括新建企业的产品和获证企业增项的产品。
  7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当每3个月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指86号文指定的发证检验机构。
  8 企业在抽查、监督检查或其质量有被投诉时产品检验有不合格项目。以上规定的“抽查、监督检查”是省级监督抽查、地市定期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等。
  9《细则》实地核查办法对于只有部分工序的生产企业,如制袋厂、分装厂、组装厂等的要求1、实地核查、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的要求只包含该工序涉及的内容。
    2、这类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将在产品品种中注明限定的工序。

  3、对制袋厂、分装厂:型式检验报告可以认可其上游企业产品的报告;实地核查合格后需抽样进行发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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