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09年9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蔡某在其务工的南开区复康路立交桥下一个施工工地内,伙同他人(均在逃)实施抢劫。其间由蔡某用言语威胁等方法,将在工地临建房内值班的人员刘某控制,并索取了仓库钥匙。然后他们将库内存放的50米焊把线掠取。同时,蔡某的同伙掠取工地内存放的6米长的架子管36根,4米长架子管40根,铁质卡扣90个,铁质山型卡30个。作案后,蔡某等人逃离现场,并将赃物变卖。其中蔡某获赃款100元,这些钱很快被其挥霍一空。
同年10月6日,警方将蔡某抓获归案,并收缴部分赃款发还被盗单位。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53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威胁方法,强行劫取财物,其行为依法已构成抢劫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次犯罪,部分赃款已被收缴,减少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故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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