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指数 6
一站通留言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此网站
首 页
关于新嘉华
服务项目
联系我们
企业新闻
search 搜索网站中其它产品:
行业信息
上海会计师事务所
一比多
您现在的位置:新嘉华会计师事务所 > 企业新闻
 
企业新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10-20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2月20日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针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问题,该办法明显不同于以前的税收规则,效力追溯至2010年1月1日。

要点有:

代表处范围——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税务登记和注销——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申报与备案要求——代表机构应当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征税办法——新办法废止了国税发[2003]28号的规定,不再按代表机构的经营性质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方式,而是根据代表机构的财务核算水平规定不同的征税方法。首先明确规定所有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这是总体要求,即所有代表机构都应当力争做到财务核算健全,准确核算收入和所得,据实进行纳税申报。其次,对于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新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或按收入总额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且核定利润率应不低于15%。

税收优惠——新办法明确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这三个文件。因此,这三个文件中关于代表机构免税或不予征税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也不再执行。同时,新办法明确规定各地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审批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已核准免税的代表机构进行清理。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新办法不是取消了所有代表机构的免税待遇,而是进一步规范了代表机构的减免税管理。新办法的第十条明确规定:代表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税收协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


新嘉华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上海仙霞路333号东方维京大厦5楼B2-B3室   邮政编码:200336
联系人:张建明   电话:021-61671100   手机:13901935742   
技术支持:一比多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70060     网站Icp备案号:沪ICP备05000175号
<%---站点编号 ----%> <%---页面编号 ----%> <%---页面参数1 ----%> <%---页面参数2----%> <%---页面参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