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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公布并实施
发布日期:2010-10-20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则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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