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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牵引用蓄电池使用说明
发布日期:2010-02-04

本系列蓄电池适用于电动叉车、电动搬运车及其它移动电动设备。“源升”牌蓄电池采用引进VARTA公司技术制造。具有体积小、重量轻、容量大、寿命长等特点。由于日常的维护保养,对蓄电池的性能和寿命的影响很大。请在使用前详细阅读并理解说明书。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一.主要规格(198系列、158系列、其它系列)及技术参数

二.配制电解液

2.1必须用符合HG/T269295《蓄电池用硫酸》与去离子水或蒸馏水配制。

2.2容器应采用耐酸或不含金属的陶瓷缸,搅拌用耐酸棒。

2.3配制顺序是先倒入定量的水,后缓慢加入定量的酸。(顺序严禁颠倒!)

2.4搅拌均匀,调整视密度到1.250±0.005g/cm330℃)。换算公式为:

D30=Dt + 0.0007t - 30

式中:D30——30℃时电解液密度

Dt——t℃时电解液实测密度

t——测量密度时电解液的温度

2.5待电解液温度降至35℃以下或接近室温时,再次进行搅拌均匀,检查视密度符合标准后,方可加入电池。

三.充电前的准备

3.1按串联方式组成电池组,保证极性正确,连接可靠。

3.2将配制好的电解液灌入电池,液面高度以液孔塞内花篮底部能见为宜。

3.3视其温度静置48小时,待电池内电解液温度降至35℃以下方能充电。(有条件时在流水的水槽中充电)

3.4将电池组正、负极与充电机输出正、负极对应可靠连接,不可接反。

四.蓄电池充电及充电电流选择

4.1充电,分两个阶段进行:

Ⅰ阶段:以容量的10%为充电电流。(例:D500500×10%=50A),当充到单只电压达2.4V时转入Ⅱ阶段;

II阶段:以Ⅰ阶段充电电流的1/2继续充电(即500×10%÷2=25A)直至充入电量为额定容量的4.55倍。

请参照下列方法判断充电是否完全:

a 电池充电后期,在不改变充电电流的情况下,测量电压连续3小时不上升。

b电池充电后期,电解液密度连续3小时不上升,且达到1.280±0.005 g/3      

 (液面高度达标)。

c 电池内电解液液面产生剧烈且均匀的气泡。

4.2 普通充电、即使用后的充电,分两个阶段进行:

I阶段:以电池容量的14%为充电电流(例:D500,即500×14%=70A)。当单只电池电压充至2.4V时,转入II阶段。

II阶段:以I阶段充电电流的1/2继续充电(即:500×14%÷2=35A)直至充入电量为放出电量的1.41.5倍,同时参照3.1abc款条件。

注意:充电不宜选用恒压式充电机充电。

      充电务必使电池达到完充足电状态。

      充电过程中,务必使温度在55℃之内,若超过应减小电流或停机降温后再充电。

五.蓄电池的使用与维护

5.1 严禁过充电:充电量超过容量的5倍。普通充电量超过放出电量的1.5倍,均视为过充电。

5.2 严禁充电不足:充电量低于容量的4.5倍,普通充电量低于放出电量的1.4倍,均视为充电不足。

5.3 严禁过放电:电池在使用中单只电压降至1.7V时为终止放电极限,低于1.7V时即视为过放电。

5.4 严禁低液面。液面低于液孔塞内花篮底部时应及时补加去离子水或蒸馏水。补加量要适度,且电池组内的每只电池的补加量力求相等。

5.5 电池使用后,应在最短时间内进行充电。

5.6 电池使用过程中,定期对电解液密度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在完全充电状态下检查密度,如超过1.280±0.005 g/330℃时),应先抽出部分电解液,后补入去离子水或蒸馏水达到液面高度标准。

5.7 保持电池表面清洁。严禁明火靠近,严禁任何机械性损伤。

5.8电池在使用中,往往会出现电压,密度及容量不均衡现象。均衡充电除能防止上述现象的产生外,还能防止落后电池的产生,使各电池在使用中都能达到均衡一致的良好状态。电池在使用时每月应进行一次均衡充电。如有下列情况之一,都应进行均衡充电:

a) 放电电压经常降至终止电压以下,

b) 放电电流值经常过大时

c) 放电后未及时进行充电者,

d) 电解液混入危害不大的杂质时,

e)经常充电不足或较长时间未使用时,

f) 将极群组取出检查或清除沉淀物后。

    均衡充电的方法:先将电池进行普通充电,待充电完毕,静置1小时,再用初充电第二阶段电流的50%继续充电,直到产生剧烈气泡时,停充1小时。如此反复数次,直至电压,密度保持不变,于间歇后再进行充电便立即产生剧烈气泡为止。

在均衡充电中,每只电池的电压,密度及温度,都应进行测量并记录,充电完毕前,应将电解液的密度及液面高度调整到符合规定。

六.保管与存储期

6.1 电池自出厂之日起,在温度为5~40℃,相对湿度不大于80%的环境中,保存期为两年,若超过两年,容量和寿命可能相应地降低。

6.2 不受阳光直射,离热源距离不得少于2m

6.3 不准倒置,不得受任何机械撞击或重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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