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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摩擦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8-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非金属矿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174号公告,将摩擦材料产品和石棉密封制品合并为一个发证产品。为做好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经研究决定,将设在国家非金属矿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摩擦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和石棉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合并,成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擦材料及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对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擦材料及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摩擦材料及非金属密封制品审查部)设在国家非金属矿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摩擦材料及非金属密封制品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摩擦材料及非金属密封制品(橡胶密封制品除外)生产许可证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的摩擦材料及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三)审查并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四)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五)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六)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将企业的申请取证材料交摩擦材料及非余属密封制品审查部。
  从发文即日起,原《关于换(发)石棉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177号作废,不得再以石棉制品审查部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09日 实施日期:2008年01月09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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