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 Mark认证适用产品包括:
一、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
二、汽机车零组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剎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
三、汽机车附属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自 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 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95/54/EC,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 Mark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E/e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欧洲对于机动车整车及涉及安全的零部件和系统有安全认证的要求,具体体现为E标志和e标志认证:
e1—德国
e2—法国
e3—意大利
e4—荷兰
e5—瑞典
e6—比利时
e9—西班牙
e11—英国
e12—奥地利
e13—卢森堡
e17—芬兰
e18—丹麦
e21—葡萄牙
e23—希腊
e 24—爱尔兰
申请热线: 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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