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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财务外包咨询-税筹服务-财务外包咨询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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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型号: 不限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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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1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医1疗保障局

   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2018年第14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云南省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1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1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现有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也可到税务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业务,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缴费业务。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国家税1务总局近期发布通知,推出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的多项措施,改善税务执1法方式,为纳税人办税再添新便利。

    二、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1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国家税1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医1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

    《国家税1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医1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解读稿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1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1院办公1厅、国家税1务总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云南实际,对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相关事宜进行明确。

    二、制定目的

自2019年1月1日起,成都财务外包咨询,云南省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1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为做好平稳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1务总局部署,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1疗保障局制定本公告。

      三、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云南省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1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是明确“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1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同时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含新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下同)。

     三是明确“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1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四、施行时间

     按照国家税1务总局统一部署,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规宣布:个体户也要建账


      告诉大家一个紧急消息,国家税务1总局发布《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最1新文件,明确个体户也要建账,赶紧知晓。

       大多数个体工商户都没有建账的习惯,而且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相对比较松,但是根据国家税务1总局的要求,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必须建账,和企业一样建账纳税,接受税务部门监督管理!

个体户也要建账了!

     《国家税务1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1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1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1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1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1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1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1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规定,试点期间,生育待遇不变(职工在职期间所享受的生育医1疗费用与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1疗保险基1金中支1付。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 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1造、变1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找财务外包咨询,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第三次下调/并档: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下调1个百分比。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  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第十一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财务外包咨询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十三条  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1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1总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1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刚刚,税总发布《国家税1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决定:2019年将推出取消增值税发1票抄报税、精简报税资料等4类13项52条便民办税服务措施!

     

        信息量很大,财税人要好好看看,不然以后没法干活!

        

一、2019年起,多项工作精减财务工作量大大减轻!


       2019年,财务们的工作量有可能大大减轻!很多税务证明将取消,报送资料将精简,并且以后网上就可以开增值税普通、发12票了,增值税抄报税也将取消! 

       1、落实已出台的税收优惠,财务外包咨询价格,筹划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

       2、涉税资料进一步精简!

       3、二、涉税资料进一步精简!

二、办税申报提速!70%涉税事项一次办结

       还要恭喜财务们的是,2019年底前将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纳税人可全程网上办理或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优化流程提速!

       2、纳税申报提速!

       3、税费缴纳提速!

       4、退税办理提速!

三、涉税办理渠道迎来巨变,办税越来越方便

      线上线下办税渠道也即将迎来巨大改变,2019年12月底前,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税费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

      1、改善“线上”服务渠道!

      2、改善“线下”服务渠道!

四、多部门信息数据互联互享,信息越来越重要




      在这里,还要提醒各位财务,一定要珍惜自己的信用!以后,多部门信息数据互联互享让“做假账”“偷税漏税”根本没有藏身之地了!一旦东窗事发,自己的信用被毁,将寸步难行!


     1、发挥纳税信用增值效用!

     2、发挥管理部门协同效能!

     3、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优势!

附:4类13项52条

内容时间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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