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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柒仟企业管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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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柒仟企业】商标组合越多,成功率就会越高!

商标组合越多,成功率就会越高

虽然商标局审查员审查时会整体考虑商标的整体外观及含义,但是还是会把组合商标分开审查。如一个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审查员审查时,注册商标要多少钱,会把文字和图形分别比对已经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如果其中的文字和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即使图形部分没有相同或近似,那么整个还是会被驳回。

反之,图形部分也是如此。像这样的组合商标,在实践工作中,我们会根据具体情况建议分开申请注册,如果分开的商标都申请成功,那就可以一起使用,因为都是合法的。


商标局向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说“不”,驳回非正常申请16000件!

       近日,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陆续对16000多件商标注册申请做出驳回决定,这是商标局又一次从严从快打击涉嫌囤积商标的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

      非正常商标申请,是利用我国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商标制度,将商标作为牟利手段,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对我国商标制度的健康运行造成极大破坏,有悖商标法“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1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立法宗旨,严重妨碍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

      针对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部分企业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的不良现象引发社会关注一事,商标局于8月17日组织召开恶意注册、囤积商标行为规制措施研讨会,与知识产权界有关专家共同研究规制恶意注册、囤积商标行为的措施,并对恶意注册、囤积商标行为予以打击达成一致意见,倡导“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行为,推动中国商标品牌健康发展。  

      目前,商标局对商标注册各环节进行严密监测,在审查、异议、撤销等各环节从严审查、坚决遏制和打击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等非正常申请行为。下一步,还将加强与司法1部门沟通,就制止商标恶意抢1注和大量囤积的法律适用标准取得一致,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强化代理机构监管和宣传引导,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商标局开展商标合法性审查培训

      为增强审查人员对商标合法性审查的政治敏感性,切实提高商标合法性审查能力,近日,商标局组织开展了商标合法性审查培训,对全体干部和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工作人员1600多人进行了集中培训。

本次培训以商标注册合法性审查的法律制度和新要求为主要内容,以商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案例为教材,重点针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禁用条款情形,特别是易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商标局各处通过对“CNIPA”等商标恶意抢1注案例展开深入剖析和讨论,加深了对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关于合法性审查条款使用的理解,并就加强商标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商标局成立专项培训组,抽调业务骨干,对各审协中心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及全体审查员约1400人展开轮训。结合典型案例、不良影响商标排查情况和禁用词库建设等方面,对禁用条款情形做了详尽阐述,明确了对不良影响商标管控和商标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同时,为全面掌握各中心合法性审查和审查质量管理工作情况,培训组在各中心分别组织各级负责人、审查员代表召开专项座谈会,听取工作建议并答疑解惑。

      参训人员一致认为,此次培训恰逢其时,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只有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才能深刻理解加强商标合法性审查的要义。大家纷纷表示,只有提高站位,切实增强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感,商标改革工作才能顺利推进。

       下一步,商标局将做好商标禁用词库建设和合法性审查专项研究工作,并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不良影响商标预判,进一步提高商标审查质量,净化商标申请注册环境。


     裁判要点

     商标申请注册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

     案情介绍

     一、2002年4月1日,“Backkom”(贝肯熊)美术作品由韩国RG动画工作室(简称RG工作室)创作完成,并于2003年11月11日在韩国完成著作权注册登记。

     二、严桂仁于2010年10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在第3类上提出注册申请“贝肯熊BACKKOM及图”商标。

     三、2014年5月18日RG工作室与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订立贝肯熊著作权转让合同,并于同日订立权利义务变更补充协议,由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作为受让人,享有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合同中对贝肯熊动艺术形象及动漫作品的权利义务。

     四、2015年4月20日,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以严桂仁侵犯其贝肯熊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五、2015年11月30日商标局作出严桂仁获准注册的“贝肯熊BACKKOM及图”商标无效的裁定。

     六、2016年严桂仁不服商标局作出的无效裁定,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1院提起诉讼,法1院认定严桂仁的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享有的著作权,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七、2017年严桂仁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代理注册商标,二审高院作出维持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要旨

     一、商标申请注册不得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此处的权利应该做广义理解,包括权利和利益,具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之中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益等。

    二、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独”是指独自创作完成,不是剽窃、抄袭他人的作品,即便独自完成的作品表达方式和他人完全相同也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创”是指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含有创造性,具有独特性的表达。

实务经验总结

      引用“不得损害他人在先的权利”主张对方申请注册的商标无效的思路是,首先判断是否对商标所指向的对象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这要结合其他法律具体判断,其次是享有权利的时间是否早于他人申请注册之日,存在被他人接触到的可能,最后是判断商标标识本身是否与在先取得的权利内容构成相同或者类似。

      一、商标申请注册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侵犯他人在先已经确定取得的权利,否则权利人有权向商标局提出无效申请。本案之中严桂仁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案和RG公司创作的动漫形象贝肯熊只是在面部存在细微的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未经过允许擅自注册为商标使用,是对该动漫作品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

      二、创作系事实行为,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即产生,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注册商标,行为人主张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应当证明对商标设计享有独立的权利,可以通过创作手稿、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系原创,也可以通过权利受让协议证明从他人处合法取得。

      三、判断侵犯他人在先的权利,应该考虑权利指向的对象的知名度,考察其知名度的目的在于判断商标所有人是否有事先接触到权利指向的对象的可能性。

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1高人民法1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1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最1高人民法1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

法1院认为

     以下内容是法1院关于该问题的论述:

     “根据奥飞贝肯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RG工作室作为‘贝肯熊’卡通形象的原始著作权人,于2002年5月8日公开该卡通形象,并于2003年11月12日在韩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奥飞贝肯公司于2014年受让取得‘贝肯熊’卡通形象的包括复1制权、发行权等在内的相关著作权,有权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根据《韩国著作权登记证书》所附光盘载有的‘贝肯熊’形象的图片,注册商标代理,同时结合奥飞贝肯公司提交的动画片光盘以及我国版权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著作权合同备案登记证书》所附‘贝肯熊’形象,在严桂仁不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1翻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奥飞贝肯公司主张的‘贝肯熊’卡通形象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贝肯熊’美术作品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发表,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为一熊的头部,与奥飞贝肯公司主张的‘贝肯熊’卡通形象构图、细节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贝肯熊’美术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商标评审委1员会和原审法1院对此认定结论正确。严桂仁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严桂仁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1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1级人民法1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行终3522号】

延伸阅读

      【案例一: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权】

       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1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1级人民法(2017)京行终3097号】

       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2004年与北京多视觉平面设计有限公司订立台标版权转让协议,而后一直将其作为台标使用,2008年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将与该台标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标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且获准注册,后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爱美德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是其独立设计完成,不存在抄袭,鉴于当事人双方都涉及旅游1行业,电视传媒具有覆盖范围广的特点,爱美德有很大的接触到商标的可能性,商标和台标在外观视觉效果上具有很强的一致性,并且爱美德公司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作品系其独自创作完成,拥有完全的权利;焦点二是台标的设计图案是否能够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台标设计图案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爱美德公司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权,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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