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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税收筹划-柒仟企业管理(在线咨询)-新都区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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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新规宣布:个体户也要建账


      告诉大家一个紧急消息,国家税务1总局发布《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最1新文件,明确个体户也要建账,赶紧知晓。

       大多数个体工商户都没有建账的习惯,而且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相对比较松,但是根据国家税务1总局的要求,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必须建账,和企业一样建账纳税,接受税务部门监督管理!

个体户也要建账了!

     《国家税务1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1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1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1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1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1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1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 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新都区税收筹划,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1造、变1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  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第十一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十三条  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个人税收筹划,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1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1总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1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政府工作报告: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制造业税率降至13%

    3月5日上午9时,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国务1院总1理李克1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报告指出,2019年,我国将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将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1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税收筹划公司,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

报告指出,2019年将抓好年初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这次减税,着眼“放水养鱼”、增强发展后劲并考虑财政可持续,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是完善税制、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改革,是宏观政策支持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的重大抉择。

来源:新京报

    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分为16%、10%、6%三档。采掘、制造业多数在16%档,10%档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农林牧渔、房地产、建筑装饰和通信业,而金融服务业则多数在6%档。

  我国增值税自改革开放后引入以来为配合经济发展阶段不断进行改进,整个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前两阶段主要以税种设计为主,增值税的增收范围逐渐扩大;2003年以后主要以税制结构完善为主:前期改革以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换为主,2012年后改革核心转向“营改增”,2017年后改革的主旋律变为增值税的减档降税。具体而言:

  引进试点阶段(1979~1993):税种设立。我国于1979年引进增值税进行试点工作,1984年国务1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仅对12机器、机械等12类商品改征增值税,标志着增值税正式纳入我国税种。此后纳税范围逐渐扩大,截至1994年4月以涵盖原260个工业品税目中的174个税目。1994年国内增值税税收收入2308.34亿元,同比增长113.4%。

  初步建立阶段(1994~2003):征收范围扩大。1994年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以完善增值税制度为主。本次改革使得增值税的增收范围扩大到全部工业生产环节和商品流通领域。1994至1999年增值税增速缓慢下滑,2000年受国内需求增加与原1油价格与国际接轨等因素影响增值税增速上升至17.3%,直至2003年增速基本在17%左右波动。

  转型改革阶段(2004~2011):向消费型过渡。由于此前实施的生产型增值税已经具有抑制消费和投资的效应,2004年7月起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2008年国务1院颁布新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机器设备等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2009年增值税同比增速降至2.7%。

  全面推广阶段(2012~2016):以营改增为主要任务。因增值税、营业税并存导致重复征税的现象仍存,我国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铺开,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鹑谝怠⑸罘褚担科笠敌略霾欢部山性鲋邓暗挚邸S脑龅氖敌惺乖鲋邓霸?016和2017年都达到了超30%的增速。

  深化改革阶段(2017至今):以减档降税为主。2017年开始的增值税改革主要以减税并档为主,根据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

  我国增值税经历过3次重要降税/并档。2012年后我国基本完成了增值税的转型改革过程,但增值税、营业税并存导致重复征税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在2016年我国开始进行营改增,总计为社会减税9186亿元,至此增值税已实现征收行业和抵扣范围的全覆盖。

  第1一次下调/并档:2014年起7月1日起,将6%、4%和3%的税率统一调整为3%,2015年增值税收入同比增速由7.1%下降为0.8%;

  第二次下调/并档:营改增后,增值税四档的税率档次和各种税收优惠使得整体税制还是显得冗杂,因此,国务1院常1委会议决定,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率从四档降低为三档,取消13%的税率,将农产品、天然1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下调至11%;

  第三次下调/并档: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下调1个百分比。目前我国增值税的三档税率分别为6%、10%和16%,其中,采掘、制造业多数在16%档,10%档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农林牧渔、房地产、建筑装饰和通信业,金融服务业则多数在6%档。

来源:税屋综合


     日前,财1政部、海关1总署、国家税1务总局、国家药监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为鼓励罕见病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而且要求,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1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财1政部 海关总1署 税1务总局 药1监局

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1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1税务1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鼓励罕见病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如何税收筹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1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1药。罕见病药品清单(第1一批)见附件。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1政部、海关1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附件:罕见病药品清单(第1一批)

                          

                                                                                         财1政部 海关1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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