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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侵权纠纷案件引起的法律思考
发布日期:2009-11-17


旅馆侵权纠纷案件引起的法律思考
近年来,笔者先后代理了两起发生在旅馆(招待所)侵权赔偿纠纷案件。两案的案情比较相似,但因判决结果不一样,都有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要求明辨是非责任。

  案例之一:

  某日,旅客姜某出差住宿于M市银利招待所203房间。当晚17时许姜某外出吃饭时,其存放在房间内的乐器琵琶、二胡被砸坏。事后,待姜某回到房间,服务员告之姜某是青年潘某同另一人闯进招待所冲上二楼,将203房间门踹坏,并砸坏了姜某的乐器,潘某潜逃。姜某、招待所均向公安机关报案,姜某要求派出所处理赔偿一案,经派出所调解无效,姜某诉至法院称:两件乐器价值六千余元,请求判令招待所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招待所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姜某2,100元(经鉴定琵琶价值三千元以上,二胡可修复),二、原被告双方保留对潘某行使追诉权。被告招待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招待所委托笔者申请再审。

  笔者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和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了代理意见:、姜某的乐器是否是贵重物品?据姜某请求赔偿价值高达六千元,应属贵重物品。不能算一般物品或解释为“特殊物品”。公安机关对旅店业管理规定中和“店堂告示”已明文规定了贵重物品应当寄存,并没有将“乐器”定为特殊物品排除在外。第二、姜某做为旅客应遵守旅店规定,将应寄存的贵重物品寄存,姜某没按规定寄存,造成损坏,其后果应由自己承担。第三、法院判决“招待所应承担主要责任”与法无据。与其判词中称原告潘某“没有遵守公安机关的规定”相矛盾。

  对于判词所称“原告在被告处,其安全理应由被告负责”,也没有法律根据。代理人认为:原告(旅客)的安全应分为人身和财产两项内容。其财产又可分为一般物品和贵重物品。不应笼统认定为“安全”,用模糊概念来确认责任。

  最后,对判令原告、被告都保留对在逃的潘某行使新的追诉权与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以原告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相矛盾,而且也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之二:

  某天,旅客陈某投宿于某旅店306号客房,次日晨6时,306号客房对面的旅客到服务台告知服务员306号房出事了,有人呼救。随后,打人的凶手也到服务台要求退宿,值班人员没有给他结算,并报告治安保卫处来处理此事,并护送受伤的陈某到医院,此时凶手趁机逃走。

  陈某经抢救治愈。旅店承担了陈某全部医药费七千余元。此案报案后,经公安机关立案认定构成抢劫伤害刑事案件。经调查,作案人系冒用他人身份证住宿,伺机作案。现在逃。

  陈某伤愈后起诉旅店,要求赔偿5万元。

  笔者代理旅店应诉后提出五点答辩理由:

  、被答辩人(原告)所诉的“作案人”于某是8月18日在旅店登记住宿的,出示的假身份证与本人相象,连当夜公安人员查夜也没辨认出来,并非答辩人(被告)服务员的主观过错。

  第二、收治安费就应当负责人身安全,是原告人误解。治安费是上缴公安机关的,住宿人员因他人犯罪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应当在向司法机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并处理。

  第三、案发后,答辩方的旅店工作人员已及时报警,警方已立案。

  答辩人对陈某积极救治并已承担了七千多元的医药费用,受到其家属的赞扬和认可,原告索赔五万元与法无据。

  鉴于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特别是对在逃人作案动机、原因不明、有待于归案后查清,所以应中止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意见,中止本案审理。原告陈某不服向法院提出申诉。

  思考之一:上列案例涉及的争议问题:“一般物品和贵重物品”的界定,这既是概念问题又是个法律问题,何谓“贵重物品”?一般是以物品的价值来界定的。这样就应该从立法上加以明确规定,如果不便规定具体数额,也应规定个比照,有明确的解释,以便于审理此类案件的具体操作。

  思考之二:以上两案都发生在本案第三人(作案人)在逃。这种情况法院中止案件审理并不等于结案,如果第三人长时间找不到,另一案件不能审结。那本案原告的权利也不能得到保护。是否在立法中比照邮电行业和铁路运输行业的有关规定,先由旅馆按其过错责任按一定数额对旅客先行赔偿。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思考之三:应对旅馆业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作限制或合理的规定。这方面在邮电和铁路运输行业中已是按规定实行的。比如:邮件是按重量比进行赔偿的,信件灭失是按件赔偿的。对于旅客随身携带财务的损毁或丢失也应以每件登记物品的重量或件数来限额赔偿,还有一个自身保管的责任问题。

  结论:国家应尽快制定和出台有关旅馆业(包括:餐饮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在立法内容上应当包括:旅店业立法原则、经营范围、开办条件、从业人员条件、审批程序、旅馆的职责范围、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等。

  旅馆服务行业是社会窗口行业,也是与社会治安有密切相关的行为,又是服务企业中比较复杂的行业。因此,必须制定专门法律来调整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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