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近日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适宜人群等12项内容。
在产品标签必须标示的内容方面,通知要求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贮藏方法、适宜人群等内容。
而且,婴儿配方粉的标签上还应标明“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适宜0至12个月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粉,须标明“6个月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较大婴儿配方粉则须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对于进口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虽然可以不标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但是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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