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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T形路口建筑物禁用玻璃幕墙
发布日期:2014-09-03

从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获悉,《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并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三年。

据了解,深圳目前有近六成的建筑选择使用了玻璃幕墙。这些建筑设计给城市带来美观的同时,也产生了“光污染”,造成“能源浪费”,甚至由于早年的玻璃幕墙建筑质量不过关,年久老化而导致了多起惨案。

按照规定,以下8个类别的建筑部位禁用玻璃幕墙,包括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等二层以上部位,建筑物与中小学校的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毗邻一侧的二层以上部位,此外还有处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的建筑物。

《规则》还明确,以下几类建筑应慎用玻璃幕墙:毗邻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保密单位等建筑物;城市中划定的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位于红树林保护区及其他鸟类保护区周边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以下位置不宜设置玻璃幕墙: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城市主干道、立交桥、高架路两侧的建筑物20米以下和其余路段10米以下部位(高度平路面起算)。

根据规定,如需设置玻璃幕墙,应采用低反射玻璃,考虑对邻近建筑或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满足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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