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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南京出台建筑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发布日期:2014-09-03

 记者昨天从南京市住建委获悉,《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将于8月10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据介绍,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是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和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统一缴存、专户存储,用于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此次办法中保障金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应急统筹的原则。此次缴存标准有所提升,分别为:总承包特级企业10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8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6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40万元;专业承包一级企业60万元,专业承包二级企业4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2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

  记者了解到,施工企业如遇到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民工工资时,可按相关程序申请使用本企业保障金支付民工工资。而企业一旦拖欠民工工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可以向南京市政府申请保障金应急:一是施工企业拒不支付所欠民工工资的。二是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失踪、逃匿等无法联系的。三是施工企业停止经营活动的。

  办法规定,施工企业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还须按规定标准的2倍缴存。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升级的,应当在升级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标准补足缴存。此外,施工企业撤离南京,或者企业注销后,其所承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期满一年的,可按相关程序全额退还保障金

  据悉,本办法依据《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制定出台,由南京市政府正式颁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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