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诚信指数 0
一站通留言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此网站
首页
关于万成
万成团队
服务领域
成功案例
法律法规
合同范本
联系我们
法律法规
search 搜索网站中其它产品:
昆明温尔雅服饰有限公司
昆明步步楼梯厂
您现在的位置: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丨法律顾问丨刑事辩护丨经济民事诉讼丨经济合同纠纷丨律师丨事务所丨公司诉讼 > 万成团队
 
主任律师:王酿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云南省昆明市
配送信息:
供应数量:不限
了解详情,请立即咨询!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该公司共有 31条同类“昆明律师”信息       查看全部>>
详细说明

 

网站首页走进万成律师风采业务范围经典案例法律法规法律文书联系我们留言板 
关于我们About US└走进万成└联系我们联系我们Contact US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SOHO俊园11幢512号(凤凰新村公交车站附近) 
联系电话: 
邮编:650000 
传真: 
邮箱:472143411@qq.com
QQ:535022433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享到: 02012-9-25 14:42:5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未知 浏览:7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作者:佚名    转贴自: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253    更新时间:2005-6-15    文章录入:张律师 ] 
  
  
var status0_6562=''; var curfontsize_6562=9;var curlineheight_6562=12;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发布单位】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0〕33号
【发布日期】2000-11-10
【生效日期】2000-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百三十四条、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人民法院备案。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SOHO俊园11幢512号(凤凰新村公交车站附近)  

 云南刑事诉讼
 

 

推荐浏览
昆明律师:邢磊
昆明律师:邢磊
/件
昆明律师:赛晓刚
昆明律师:赛晓刚
/件
昆明律师:傅泰山
昆明律师:傅泰山
/件
昆明律师:杨鸿祥
昆明律师:杨鸿祥
/件
昆明律师:徐龙
昆明律师:徐龙
/件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


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丨法律顾问丨刑事辩护丨经济民事诉讼丨经济合同纠纷丨律师丨事务所丨公司诉讼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SOHO俊园11幢512号(凤凰新村公交车站附近)   
联系人:王酿律师   电话:0871-63932923   手机:13888146363   传真:0871-65749962
技术支持:一比多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70060     网站Icp备案号:沪ICP备05000175号
<%---站点编号 ----%> <%---页面编号 ----%> <%---页面参数1 ----%> <%---页面参数2----%> <%---页面参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