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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免征废油回收再利用的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3-12-27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通知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的证明材料。

  这次两部门出台支持资源循环利用和环保税收的优惠政策,让市场也看到了后续配套扶持政策的逐步落实,工业废物处理行业开始沐浴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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