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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沈阳市生育保险政策将进行调整
发布日期:2013-09-16

 2013年4月1日起,沈阳市生育保险政策将进行调整,调整后多项生育保险补贴都将大幅提高,实现了参保人员在二级以下医院规定范围内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为零。 

  目前沈阳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274.24万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总计74923人次,其中人均生育医疗费统筹支出2310元,人均津贴支出1.02万元。生育保险总体分为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两部分,本次调整的为医疗费用部分,津贴部分不改变。 

  城镇职工定点医院生育最多自付2200元 

  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沈阳市医保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住院的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政策,也就是说产生的医疗费用未达到标准的实报实销,超过补贴标准的个人自付。 

  老政策规定,正常产的,补贴标准为2300元;难产及剖宫产的,补贴标准为3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补贴标准增加300元。 

  新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参保人员按规定的个人自付标准缴纳个人自付费用,其余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支付标准中,最多支付2200元。 

  以参保人员在普通三级定点医院剖宫产生育单胎为例。 2012年数据显示,在普通三级定点医院发生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人均费用为4539元,执行老政策按限额结算时,需参保人员个人支付金额为:4539元-3200元=1339元,执行新政策调整为定额结算后,参保人员只需缴纳个人自付标准800元即可,其余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医保账户可支付生育门诊费用 

  沈阳市目前共有生育住院定点医疗机构58家,其中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9家。新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生育住院结算时,发生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实现了参保人员零支付。 

  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办理转院的,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支付,生育医疗费在生育的转入医院按规定标准结算。 

  同时,参保人员还可以用个人医保账户中的资金支付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需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前有关生育的门诊费用是不能使用医保卡支付的。 

  参保人员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生育时所享受的限额补贴也将提高。补贴标准为:正常产2500元,增加200元;剖宫产及难产3500元,增加300元;多胞胎生育,补贴标准增加5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1000元,比原标准提高500元。 

  与其他医保项目一样,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国外、中国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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