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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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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国家知产权局收到申请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后,主要进行包括受理、初步审查、早日公开、实质审查及授权公告等在内的审批程序。

    1受理

    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后即进行申请文件的项目审查。如申请人交齐了文件储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等),且交纳了申请费后,专利局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2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或形式审查是一种非技性审查。如果不合格,申请人会收到通知,并被要求限期补正。如果申请人没有按期补正,则其申请就被视为撤。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该申请将被驳

    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主要包括下述内容:(1)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提交了请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书等文件;(2)申请人提供的各种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3)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利法》第5条(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让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第25条吓授于专利权的技领域),不符合利法》第18条、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叫国人申请专利的资格),明显不符合利法》第31条第1款惮一性

原则)、第33条修改超范围)或者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泼明的定义)的规定等。

    3早日公开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4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早日公开后,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当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依法也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要解决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满足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否应批准为专利的问题。审查员和申请人意见不一致时,申请人一般可请求会晤审查员。与审查员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可对审查员的驳决定向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还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我国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为专利法中所说的发明,例如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专利法上所说的技方案。

    (2)申请的主题是否违反国家法律、让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申请的主题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于专利权的技领域。

    (3)申请的主题是否具有新颖性、造性和实用性。

    (4)申请的主题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发明的单一性规定,申请人应办理分案申请。否则,只能保留基于个发明的权利要,其余权利要必须删丢。

    5)申请人是否就该发明首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6)申请的说明书是否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申请的权利要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了要专利保护的范围。

    7)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的或权利要书记载的范围。

    在实质审查中,专利局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补正后,国家知产权局仍然认为不符合前述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将申请予以驳

  

  5授权公告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于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于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的是形式审查制。根据利法》第40条的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于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于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内容

    (1)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是否提交了请求书、说明书侠用新型必须有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2)申请人提供的各种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

    (3)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属于:①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所说的实用新型,例如是否是专利法上所说的技方案。②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技领域。是否明显不具有新颖性、造性和实用性。④是否明显不符合单一性的规定;如果不符合,申请人应办理分案申请。否则,只能保留基于个发明的权利要求,其余权利要求必须删去。

    (4)申请人是否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外国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我国专利的资格。

    5)申请的说明书是否对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申请的权利要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了要专利保护的范围。

    (6)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的或权利要书记载的范围。

    7)说明书和权利要书的撰写是否符合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至第23条对于说明书和权利要书的撰写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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