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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答疑:买的住宅变成商用房该咋办?
发布日期:2013-05-21

本文由沈阳李丹丹律师咨询网提供参考!

       沈阳李丹丹律师,法学本科,同时修经济管理学。目前具有法学和经济管理双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同时,还获得了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一名沈阳律师,是沈阳好律师、沈阳大律师、沈阳专业律师、沈阳经济律师、沈阳交通事故律师、沈阳建筑工程律师、沈阳刑事律师、沈阳取保律师、沈阳房地产律师、沈阳讨债律师、沈阳打官司律师、沈阳债权债务律师。

       李丹丹律师经多年探索总结一下相关信息以供参考:

赵先生问:我在某开发区看中了一套房,看房时,无论是宣传资料还是售楼的口头表述,都显示此物业性质为住宅,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上,在“该商品房的用途”一栏上,开发商填写了“公寓”。在我们普通市民看来,公寓就应是住宅。而银行贷款经过开发商的努力“争取”,业主向银行贷款时不按商业用途贷款,而按住宅的性质办理。这一切,都让我对房屋的“住宅”性质深信不疑。直至交付时,开发商才说,房子是商业用房,必须多交纳契税。

  律师诊断:在房屋买卖交易中,许多实际情况与宣传相差甚远,当合同签订,购房款到账后,消费者发现自己已处于弱势的地位,对出现的问题已无法同开发商平等协商解决了,大多数人只好选择退让。对于这种开发商明显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事先宣传与实际房子状况不符的,或在小区整体设计中,如果开发商恶意变更环境规划,或者隐瞒了原规划、设计,就应该认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民事行为无效。


       沈阳李丹丹律师,法学本科,同时修经济管理学。目前具有法学和经济管理双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同时,还获得了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一名沈阳律师,是沈阳好律师、沈阳大律师、沈阳专业律师、沈阳经济律师、沈阳交通事故律师、沈阳建筑工程律师、沈阳刑事律师、沈阳取保律师、沈阳房地产律师、沈阳讨债律师、沈阳打官司律师、沈阳债权债务律师。有意者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律师姓名:李丹丹律师


执业证号:12101201011928955


联系电话:


执业律所: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


邮箱:lawyerlidandan@163.com


律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广场团结路54号新世纪大厦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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