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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加工点偷排污水 负责人被刑拘
发布日期:2013-07-20

商报记者 张玎 通讯员 吴新宇

  昨天,桐庐公安部门协同环保部门,抓获了2名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者。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件回顾:

  4月下旬,桐庐县环保局接到举报,发现分水镇某村的电镀加工点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下水道。后经查实,这家电镀车间无环保审批手续,处罚通知尚未送达,这名江西籍男子李某某已不知去向,而且这间租房内的生产设备也全部转移掉了。

  7月10日,又有人举报分水镇某村有个地下电镀厂,可能非法从事电镀加工。分水派出所民警找到这个加工点后,发现负责人是江西人杨某某,经初步查证,发现此加工店无营业执照,初步判断涉嫌违规使用重金属等物品。

  目前,该案涉案嫌疑人李某某和杨某某被刑拘,近日,桐庐警方拟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警方提醒:偷排污物者或难逃刑责

  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今年6月19日起实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符合这14项标准的都可界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这些规定的出台,也代表着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案件中,监测发现排放的废水中含重金属污染物严重危害环境,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已经符合了入刑标准。

本内容来自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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