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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发布日期:2013-07-23

一、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购货企业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以备由承兑银行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销货企业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将银行承兑汇票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以便转账收款。承兑银行凭银行承兑汇票将承兑款项无条件转给销货企业,如果购货企业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二、银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与转让 
  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以背书或仅凭交付的方式而将票据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是不可分的,因而票据的转让也就是票据权利的转让。一般而言,票据转让主要有背书交付和单纯交付两种。单纯交付是指持票人未在票据上作任何转让事项的记载而直接将票据交与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背书交付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记载于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但是,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持票人行使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银行承兑汇票”,而该条款规定,“持票人可以将银行承兑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银行承兑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这表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而不能仅凭单纯交付方式,否则就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 

联系人:余经理   电话:   手机: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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