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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银行贴现具体是什么意思您了解吗?
发布日期:2012-12-10

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二)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在开户行开立结算账户;   

(四)非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五)满足开户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通过年审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企业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章程、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年审合格的贷款卡原件;   

(三)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开户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申办程序   

客户向开户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开户行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贴现手续。   

四、服务渠道   

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公司业务部门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经营部门,负责该项业务的营销、申请受理、调查评价以及客户服务工作。
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付款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绝拒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项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银行承兑银行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帐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汇票金额。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但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追索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其他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追索人获得清偿时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就必须以背书的形式来进行。
背书


  背书  转让背书样本
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银行汇票(13张)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两次或多次贴单背书的,盖齐缝单(法人章、财务章)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背书无效。

  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保证
  银行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保证人对合法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应当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其中,第(一)项、第(五)为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二)项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三)项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对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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