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指数 40
一站通留言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此网站 发送消息 MSN交流
网站首页
联系我们
企业介绍
资质荣誉
服务项目
行业动态
客户留言
search 搜索网站中其它产品:
我来教大家河北省南宫市手机pos机加盟代理_分润
上海火速
您现在的位置:江苏省盐城市劳务协作服务中心驻上海办事处 > 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发布日期:2009-01-14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法定必备条款及约定必备条款构成。法定必备条款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劳动合同是否依法成立的关键因素。《劳动合同法》第17条明确了法定必备条款所包含的具体项目,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范本或正本时,一定要依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本专题将解析部分必备条款,使之明确化、细致化、可操作化。
  1.劳动合同期限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限。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订立劳动合同时,企业应依据实际用工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条款
  劳动者对企业的义务在劳动合同中主要由工作内容条款规定,即规定劳动者的工种、岗位、工作任务以及所要达到的要求或标准等。工作内容条款的规定为劳动者开展工作,领取报酬提供了框架与基础。而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所具体明确的工作内容不但是“同工同酬”的标尺,也为“劳动者能够/不能胜任工作”确立了清晰的判别标准。
  3.劳动报酬条款
  劳动报酬条款为企业设定了义务,企业有义务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期限向劳动者发放报酬。《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补偿金的计算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工资为标准。
  4.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条款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条款也是为企业设定义务的条款,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条款并有义务按照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此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1)所制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条款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的表述应当准确、明晰并易于操作。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


江苏省盐城市劳务协作服务中心驻上海办事处    地址:上海市莘北路40号邮电大厦8楼   邮政编码:201213
联系人:韩小姐   电话:021-64920279   手机:13621966788   传真:021-64920279
技术支持:一比多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70060     网站Icp备案号:沪ICP备05000175号
<%---站点编号 ----%> <%---页面编号 ----%> <%---页面参数1 ----%> <%---页面参数2----%> <%---页面参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