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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力劳务输出
发布日期:2009-05-11

“劳务派遣”成了坑害职工的新招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04日 11时20分   来源:河南工人日报  

    据《陕西工人报》报道,2008年年初,西安某客运公司在与本单位连续工作13年之久的3位女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强迫她们签订两年期限的劳务派遣合同而发生争议,进入诉讼至今还未终结。日前又有不少职工到报社和工会信访部门反映,企业以劳务派遣的名义损害职工合法利益的问题。劳务派遣如今已经演变成某些不法企业坑害职工的一种手段。

    丁社员就是被以“劳务派遣工”名义坑害的。他说,他1998年下岗后,应聘到西安某制药厂,在生产一线连续工作了10年,未签订劳动合同。今年1月厂方突然口头通知要与他终止劳动关系,不给经济补偿,也不给书面通知,要求他离厂走人。他面对这突如其来的通知感到茫然,一时不知所措。经与厂方理论,其答复说,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厂方不用你了,口头通知你走人,没有啥手续可办的。

    丁社员对厂方的答复怎么也想不通,书面上访到西安市总工会,请求工会出面协调,一要补缴10年的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费,二要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市总工会与厂方交涉时,厂方的答复令人哭笑不得:“丁社员是厂劳人干部以劳务工介绍到厂工作的,不能享受厂里正式员工的待遇。”因而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不给书面通知,也不给经济补偿金。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迫使丁社员不得不依法进入诉讼渠道。西安高新区某工业公司2006年年初招聘的员工闫合中,到公司上班不久,被介绍到义通公司工作两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2月义通公司口头通知要与他解除劳动关系。不缴“三金”,不给经济补偿。他认为公司老板的答复不合法,咨询了有关政策,现正在准备依法讨回公道。

    某单位驻西安油汽销售处员工宁富仓,2005年3月到单位工作,经协商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月工资为420元,该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合同,单位将他的月工资涨到600元。直到如今单位仍未与他续签合同。今年2月单位将他按劳务工辞退,一不给书面通知;二不给经济补偿;三不给补缴社会保险,还拖欠他两个月工资不给。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一些不规范的劳务派遣用工大量出现,形成了新的就业歧视,影响了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推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形式主要是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岗位上的用工,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然而,就上述三起案件中看到,用工单位却将本应签订或续签的劳动合同,改变为劳务合同甚至是劳务派遣合同,其目的是为否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工已成为新的弱势群体。劳务派遣工是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又是职工队伍内部结构中的特殊成分,他们在用工形式、管理模式、收入分配、职业身份上处于弱势地位。其弊端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人,做的却是用工单位的事。在用工方和用人方难以找到“家”的感觉,成为“二等职工”;二是造成同工不同酬、统筹难以落实。在工资待遇上同岗不同薪,在社会保险上同薪不同基数,在福利上同单位不同待遇,是派遣工面临的主要经济问题;三是利益诉求难以表达。由于派遣单位对派遣工的管理和服务脱节,用工单位与派遣工的劳动关系脱钩,派遣工处于“两管两不管”的尴尬境地。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确定,签订劳动合同时也不协商,致使劳务工的民主、平等协商权利缺位;四是正常职工的各种活动难以参加。派遣工的日常工作管理在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管不着。而用工单位认为,派遣工不属于本单位的职工,劳务费也不计入用工单位的工资总额,各项活动经费没有派遣工的份,等等。

    一些不规范的用工单位,抓住劳动者的求职心态,千方百计规避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从而达到欺骗劳动者之目的。希望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限期纠正并酌情给予处罚,迅速遏制这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做法,从而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赵延祥郝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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