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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发放 江西农民即日可申请
发布日期:2009-07-09

7月8日,省工信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的《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印发,购买汽车补贴5000元,购买摩托车补贴650元。符合条件的江西农民,即日起可以开始申请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

    根据《方案》,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遵循“公开透明、直补农民、自愿申报、上限封顶”的原则。凡具有江西省户籍的农民,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后可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包括农民新购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的补贴资金,以及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补贴资金。

    列入国家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目录的产品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经国家确认并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只有授权经销商销售的汽车摩托车才能享受补贴资金。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2009年2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摩托车、和2009年3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汽车,经销商应主动于2009年7月30日前为车主补加汽车摩托车标识,以便农民申请补贴资金。经销商在向农民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时,禁止随意涨价、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降低质量保证和服务标准。

    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1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1辆;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两辆;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农民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购买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符合补贴条件和标准的农民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办法。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审核批准的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或县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各有关部门将对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监督管理。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在《方案》规定之外对享受补贴产品实施限制,包括限制购车地区、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也不得对产品进行多次或重复检测,增加或变相增加企业和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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